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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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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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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执业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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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驳回原告起诉,由政府先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驳回原告起诉,由政府先行处理


本案属于被民事起诉后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的案件(返还原物纠纷),其中,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黄云龙律师、刘奕君实习律师一审审判阶段介入本案代理被告维权。面对土地权属不清的客观事实,两位律师另辟蹊径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本案在历经次开庭审理后,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让被告的土地权利得到保护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20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徐某某、第三人景东彝族自治县LJ村民委员会返回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拆除位于孔雀山XXX地块上的围墙及房屋,并将围墙范围内鱼塘埂外的林地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景东彝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LJ村民小组村民,被告系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国企公司职工,原告户于 1983 年 8 月份分得孔雀山XXX一块林地,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明确坐落位置及四至界限,确认原告户依法享有该块林地的经营使用权。上世纪 90 年代,被告与第三人在未经原告许可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非法协议的方式将原告享有经营使用权的林地进行处置,并由被告在该地块上建盖了围墙及房屋。原告找被告要求返回林地遭拒绝后,曾多次向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林业工作站、国土资源管理所、司法所及村民委员会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答辩称案涉土地系原告的自留山,被告用了很多年,原告只是想拿回自己的土地。

  办案过程

01阅卷、调查、确定代理思路一审胜诉

开庭前几天,被告徐某某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黄云龙律师、刘奕君实习律师介入本案。经对案件初步研判,并经现场调查、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档案局核实后,黄律师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权利以及权利的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于权属纠纷应该由土地林业主管部门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原、被告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其后,两位律师与徐某某的家人进一步审查了卷宗材料,逐步确立了从土地权属争议排除法院管辖的角度入手,为本案争取驳回起诉,具体为

首先,徐某某的土地来源合法,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徐某某依照004号合同书等凭证取得案涉土地,上述凭证合法有效,未被宣布无效。原告也未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原告依据景东县委政府的三荒政策取得的土地权利,经过景东县政府的确认,故徐某某享有上述凭证记载的土地权利。如原告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权后,再起诉被告,而不是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返还原物。

其次,徐某某的土地权属证书取得在后,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效力优于原告的权属证明。原告提交的所有自留山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均为1983年取得,对比被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合同书、公证书均为1995年取得,并盖有景东彝族自治县公证处、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人民政府、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且取得时间在原告之后。依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版)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徐某某取得上述土地系依法取得,取得时间较晚,优先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侵犯。

最后,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且原告对土地取得依据的有关证据形成时间在前,被告相关证件(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形成时间在后。依照新的土地合同、证书效力优先的原则,原告的证据不具备证据力和证明力,应当以被告提交的新的土地合同、证书为准。当然,若原告认为案涉土地其具有权利,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指明土地四至明确权属及界限。即便如此,在双方对土地的权属有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本案也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得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一审法院经过2023 年 月 23 日、2023 627日、2023年 月 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采信了黄律师代理的徐某某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02调取关键证据、二审开庭、查清事实

在一审运用上述代理思路的基础上,本案二审于2023119日开庭。而在本次庭审中,黄律师代理被告出示了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后,调取了1994 年 10 月 11 日发布的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文件景发(1994XX 号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1995 年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县出让“两荒”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县委(94XX号文件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从该两份通知可以看出,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利用土地,加快景东县荒山荒地的开发和治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景东县人民政府开展有偿出让集体荒山荒地使用权。文井镇XX办事处罗家村的社长冯某某也是为了积极响应政策,对本案案涉的土地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有偿出让给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也支付了相应的使用权出让金,并对《景东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荒地使用权合同书》进行了公证,按照政策、双方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由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取得上述土地系依法取得,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侵犯。黄律师提交的调研报告支持了上述观点。综上,黄律师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明确,裁定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

经过庭审,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林权证是国家对于林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一种确认和认定。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等20人所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证》是由政府于1983 年颁发的,2006 年政府进行了第二轮林改,重新对林地进行确权,但至今LJ小组因土地纠纷未颁发新证,案涉林地现权属不清。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规定,确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一审原告)认为案涉林地权属清楚,主张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民事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等20人的上诉请求、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黄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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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文书仅为部分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法条内容,本案中,由于双方本应在二轮林改后重新确定土地权属,但至今均未取得最新的土地权属证明。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本案中,双方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到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当承办律师无法直接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时,律师借助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成功调取了徐某某取得土地时的政策文件,支持了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该抗辩理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介绍 

黄云龙律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司法部第二批律师专业证书(刑事专业)获得者。有多年法院、公安部门工作经验。现任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云南省行政及依法治省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党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代表作有《中美故意杀人罪比较研究》、《对我国行罚正当性根据的再追问》。现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勐康(普洱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云南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景东县国资公司等数十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办理过数十件在云南省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一定争议的案件,代理案件曾数十次获得死刑改判判决、无罪判决、定罪免刑判决。

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代理,政府单位顾问及行政诉讼,刑民交叉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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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52月,是省内成立较早的厅属所。以中天为字号,寓意社会公平至上,法律公正至上。中者,公平公正也;天者,至高无上也。养中天浩气,树诚信长风为所训,行正义之道,做法律之事为执业原则,以法为纲,以民为本为服务方针。律所系由一批省内外知名法学教授、专家创建,属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内设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法律事务部、民商事务部、刑辩部、政府顾问法律事务部等多个专业部门,并已形成多支以中青年骨干律师为带头人的专业化律师服务团队,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金融、刑事辩护、政府行政等业务领域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现有执业律师及支持保障人员4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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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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