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电话号码:0879-2855556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邮箱地址:yunlong_come@126.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执业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地址1: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国际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地址2: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景谷县A镇TS村民委员会BL村民小组地名为C及D非法开采砂岩矿,将开采的砂岩矿加工成石板等运往普洱市(普洱某某中心、石龙河某某景观工程、思茅区某某村新寨小组E旅游项目F景区);镇沅县(G镇小广场、H镇绿海路人街道);宁洱县(I镇保屏旅游服务中心项目、J特色小镇景区):景谷县(景谷-A铺装项目、K佛塔工程建设项目、L雷光佛寺停车场等地)施工点进行销售杨某因在TS及BL箐非法开采砂岩矿的行为,被景谷县国土局于2016年3月21日、2017年8月22日分别处以行政处罚,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5月16日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6月21日,景谷县国土局再次向杨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杨某的违法所得为50.276万元。故检察院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起诉至法院以后,杨某某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过程中,黄云龙律师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现场植被恢复照片13张及光盘1份,以证实在该案发生以后被告人杨某已经积极恢复生态及恢复生态后的现状。同时申请法庭核实杨某恢复植被的情况,调取相关证人证言。
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庭核实的结果,黄云龙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将涉及到的采矿范围的生态进行了修复,也愿意积极的退赃退赔,没有造成国家损失;杨某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案的发生应该结合相关的历史遗留因素,不应该一概而论;杨某同意上交违法所得149961.95元,并自愿缴纳罚金,支付修复生态费用,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黄云龙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和观点,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证据,要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最终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49961.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金额依法退还。
本案评析:非法采矿案件属于典型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但如果在案件发生后,行为人能够积极恢复生态,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轻处罚的,必须有新的证据支撑,本案正是辩护律师掌握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才使得认罪认罚案件有了从轻处理的转机。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1999〕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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