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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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亲属的证言有效性大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发生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情况。有些案件,只有亲属了解情况。亲属的证言当然有证据效力。
有人说:“亲属的证言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人的证言。”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亲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亲属的。其他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不论证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没有证据效力。
证言必须与案件有相关性。比如某男子因抢劫罪被起诉。被告人的母亲说:“这孩子从小听话,不打架、不骂人。抢劫的人不可能是他。”这种话就没有证据效力。
如果母亲说:“案发那天我儿子去广州出差还没有回来。”而且还有广州接待单位的证明。这份证言就有效力。
举例说明,一起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王小波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起诉。证据是在打架那天晚上有同伙听到有人喊王小波的名字。王小波的女友的证言是:“那天夜里王小波一直和我在一起。”法庭认为,女友与王小波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纳。王小波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认为,打架斗殴那天夜晚,只有人听到有人喊“小波”,没有人确实看到王小波在场。王小波女友的证言应当采信。判处王小波无罪。云南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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