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电话号码:0879-2855556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邮箱地址:yunlong_come@126.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执业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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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刘某某辩护
刘某某取保候审后获缓刑
案情简介:2016年6月,由于刘某某的父母被王某某打伤流血不止,刘某某情急、激愤下用钢管击打打人者王某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轻伤二级。2017年底,王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控告,刘某某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届时,刘某某及其家属找到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意见:
接受案件后,黄律师告知刘某某争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尽量争取缓刑;同时要求刘某某提交了悔过书,同时表示愿意赔偿。这样即可以争取为刘某某减轻处罚。
接受黄律师的建议后,2017年底黄律师成功为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刘某某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争取谅解未果,故黄律师向法院发表辩护意见。黄律师认为:
一、 本案由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二、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某某属于激情犯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自首,真心悔过,无前科。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但系事出有因,被害人王某某存在严重过错,才导致王某某受伤。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家人主动报警,刘某某在原地等待接受处理。在接受审讯时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并真心悔过,愿意赔偿损失。故辩护人请求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刘某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2018年8月4日普洱市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8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详见(2018)云08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律师为刘某某先争取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免受牢狱之苦。后为其争取到缓刑,即到监外执行,其可以在悔过的同时更好地融入社会。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监外执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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