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刑事辩护服务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云南刑事辩护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电话号码:0879-2855556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邮箱地址:yunlong_come@126.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执业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地址1: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国际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地址2: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

成功案例

黄云龙律师为开设赌场的谢某某减轻处罚

黄云龙律师为开设赌场的谢某某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 年 3月,被告人肖某、袁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经共谋后由袁某某负责出资、推广,肖某招募被告人谢某某、洪某等技术人员负责开发、设置、运维,开发“闲时麻将”APP 并上线运营。为获取高额利润,袁某某等人招募盟主、代理来发展玩家,并通过向微信好友推送“闲时麻将”APP 二维码及下载链接招揽赌客并发展多个下级代理,从中非法获利。本案涉及上千万元赌资,谢某某非法获利十六万余元。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会见谢某某,综合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辩护人决定为江某某作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

一、谢某某自侦查阶段开始就认罪认罚认罪时间较早,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应当对谢某某认定为坦白,并对其从宽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谢某某属于主动认罪,认罪时间较早,确有悔罪表现,彻底认罪,供述稳定,其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地位和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对其从宽幅度应当更大一些。

二、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和愿意缴纳罚金,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谢某某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谢某某系从犯的犯罪地位,与肖、宋某某等人相比,其作用明显较小,地位显著低于其他被告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谢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结合其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四、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谢某某具有从犯(可减轻20%至50%)和认罪认罚、坦白(可减轻30%)、积极退赃、退赔(可减轻50%以下)等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70%至80%的量刑幅度。

辩护效果:办案机关景洪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绝大多数辩护意见,于202321作出(2022)云2801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于非法所得未予认定。开设赌场未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审判决马赛克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谢某某等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全案赌资达到上千万,个人获利十六万余元本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在辩护人努力下认定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多处从宽情节,最终才能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最终实现了减轻处罚。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的案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联系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 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昆明市盘龙区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Copyright © 2016 www.hyl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